福建厦门,一男子因腰部不慎扭伤,想到自己之前泡的一罐药酒,喝酒可以活血化瘀,于是,让自己的老婆,把药酒拿出来。没想到两杯下肚,居然呕吐不止,口吐白沫,家人急忙将其送医,但是终不治身亡,家人状告草药店,索赔万!不曾想,草药店却说,与我无关。
40岁的付某是一位当地农民,平时没啥爱好,的喜好,就是饭桌上小酌几杯,每天晚上,工作回家,让自己的老婆炒上两个菜,喝两盅小酒,解除一天身上的疲惫,顿时感觉日子很惬意。
常言道“饮酒伤身”,付某也知道。但是他认为那是喝白酒、伤身,他喝的是药酒,用中草药泡出来的,因此付某认为,这是大补的,只会对身体好,怎么会伤害身体呢。并且,付某喝的都是自己泡制的,亲手制作,喝的放心。
在他的酒罐子里头放满了各种名贵药材,什么人身、鹿茸、冬虫夏草,凡是他认为的宝贝,都会放进去。
一天,付某因为在工地上干活,不小心把自己的腰给扭伤了,他到药店买点活血的膏药,正要离开药店时,看到药店门口放着一个口袋,口袋里装的是中药材,黑乎乎的,付某不认识,但是心想,这中药应该是宝贝,于是趁着药店老板不注意,偷偷拿了一把装进兜里,想着带回来放到自己的酒罐子里。
回到家后,付某便把这黑乎乎的中药材,就给自己老婆,告诉她自己在镇上药店买的,让她帮自己放进酒罐子里。
天,付某因为腰部不适,早早的请假回家,他叫老婆炒点菜,准备晚上喝点酒,活活血。晚饭的时候,付某接了杯药酒,看着那黄亮亮的酒色,心里美滋滋的,似乎闻到一股扑鼻的香味。
举起杯子,一饮而尽,不尽兴,再续了一杯。就这样,一顿饭的功夫,付某渐渐感到有点头晕,他以为可能是自己最近比较劳累,身体状态不佳。于是,想回卧室躺一会,没想到刚起身,付某便倒地,四肢抽搐,呕吐不止。
付某的妻子,见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紧急抢救,然而,最终还是没能把付某救回来。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显示:付某死于循环衰竭。
好好的大活人,怎么突然就出现这个情况,要说是食物中毒,付某的老婆一起吃的饭菜也没事。于是,付某的老婆怀疑是那罐药酒的问题。
果然,经过检查,付某和的药酒里面含有草乌的成分,而那天付某拿回来让自己老婆放进酒罐子里的正是草乌,这东西不能食用,为什么药店要卖给自己的老公,并且让他带回来泡酒。
于是,付某的老婆找到药店,要求药店对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药店却拒绝赔偿,因为药店的负责人表示,草乌的使用方法,他们是清楚的,不可能让病人用草乌泡酒喝的,况且,自己根本就没有卖给付某草乌,他们调取监控显示,草乌是付某自己偷偷拿走的。
但是,付某的老婆认为,虽然,付某出于一时的糊涂,拿走了药店的两把草乌,但是药店作为商家,应当在草乌袋子上面注明所装药材的品种,标注不可食用。药店将草乌放在门口售卖,没人看管,没有标识,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因此,付某的老婆主张药店对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向药店索取赔偿款款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药店作为经营者理应当对所售卖的药材负有管理义务,因为药店管理不当,造成付某死亡,判定药店赔偿付某30万元。
药店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认可,药店认为,自己售卖的草乌虽然有毒性,但是正常购买者在购买前,药店会告诉患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付某是在药店不知情的情况下,偷走的草乌,误食,因此,药店不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药店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对他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药店管理药草没有明显的不当,最终判决药店赔偿付某4万元。
1、草乌是什么成分。
草乌,别名乌头、“断肠草”,多年生草本,是一种中药药材,可祛风除湿,但其中含有的乌头碱对肾脏有一定的毒性,只需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2、对于付某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付某在去药店购买膏药,趁药店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的将药店放在门口的草乌,顺走了两把,据为己有,虽然两把草乌在经济价值上不大,但是付某行为的性质上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
3、药店到底该不该对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民法上导致的侵权追责实质上是因果关系的认定,结合本案,付某的死亡到底是哪个主要原因引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药店在向患者售卖药材的时候,通常都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项等。如果药店错误告知致使付某服用药物后死亡,药店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付某是在未经药店同意和允许下,私自拿走草乌食用。
因此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付某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认知,使用不知名的中草药会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药店基于商品管理不正规,给与付某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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