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暨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
近年来,网络*博犯罪多发、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博平台,变相吸引群众参与*博。
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应用,通过线下兑换虚拟币,对于该种行为,要透过现象看实质,从游戏过程中是否有资金、实物兑换,是否有抽头渔利行为等来准确认定是娱乐还是*博。
一般的棋牌游戏,只要获得审批许可,仍然是网络游戏,例如我们熟知的欢乐斗地主等,本身仍是网络游戏,是合法的。其本质目的是娱乐,游戏开发商只是固定收取游戏玩家购买游戏服务的充值,玩家在游戏中赢取的积分(或者说游戏币,道具)不能转化为法定货币,不具有*博性质,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只是以游戏为名,组织他人通过缴纳报名费或者现金换取筹码参加游戏,赢取筹码后能够兑换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将游戏的本质演变为变相*博,行为人涉嫌开设*场罪。
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将游戏筹码兑换成法定货币的,俗称打“真金”,这种游戏其实就是网*,属于非法网站。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变相开设*场方式。
一、在棋牌游戏中利用分组功能建立“俱乐部”,在“俱乐部”内的成员可以将游戏币兑换成真实钱款。
案例: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德扑圈”APP“(德扑圈”APP是一款网络德州扑克软件)内通过平台的分组功能建立了“云巅俱乐部”,招揽*客利用该款软件在俱乐部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博。*客可以与其他*客对*,也可以与系统对*,唐某某等人用联盟币(该应用软件中的“虚拟币”)为*客结算,1个联盟币对应1元人民币,*客充值到客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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