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知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安平北路号鸿溪花园10幢一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周仙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鹏,男,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1日作出的()浙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优家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即:解除双方达成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程鹏
返还
转让金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鹏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程鹏未举证证明本诉中已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价值,原审判决依据“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的市场价值”,判决已支付的价款元不予
返还
,缺乏事实依据。(二)程鹏自认同意
返还
元,依据涉案合同提起的反诉所提交的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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